起拍价400万港币的“黄花梨”遭遇流拍,拿去检验却被告诉实际价值不多达3万元人民币。藏家一怒状告拍卖公司,拒绝归还缴纳的基础费和运输费,并双倍赔偿金缴纳的费用16000元。近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拍卖公司没尽到适当的慎重留意义务,归还一半基础费7000元,归还全部运输费2000元,上诉该藏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藏家:被拍卖公司误导进高价 郑先生是广州本地人,1999年左右,他在海珠区德兴路广东省土产公司的家具店出售了一套柜子,当时柜子的标价是8800元,最后以4800元价格成交价,当时他并不确切柜子是何种木料。
郑先生称之为,2012年5月25日,由于越秀区某拍卖公司专业检验人员犯规检验,称之为他的物品柜是黄花梨木料,价值极高,最多值港币400万元,故误导他将物品委托该拍卖公司拿往香港拍卖会,还先行缴纳了进出口酬劳、运输费,双方于当日签订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参与制订于2012年10月至11月底前在香港举办的“香港2012·秋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 合约签定之日,郑先生向拍卖公司重复使用缴纳拍卖会基础费14000元、运输费2000元,誓约若拍品未成交,上述费用未予归还;拍品成交价的,郑先生按成交价的10%缴纳佣金给拍卖公司。拍品由郑先生自行交给,以图片形式拍卖会。
但到了拍卖会之日,起拍价400万港币的“黄花梨”物品柜却遭遇了流拍。郑先生称之为,之后他委托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展开检验,确认物品柜为紫檀科花梨木漆,实际价值不多达3万元。2013年6月,郑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 拍卖公司:是藏家自身过于过于自信 拍卖公司坚称,该公司未对拍品展开过检验,拍卖公司也并非检验机构,只是获取中介服务,在委托人有必须的情况下,讲解涉及人士为其获取咨询意见,委托人接纳与否,他人无权干预,更何况最后起拍价是由委托人获取意见,拍卖公司无权介入。
而郑先生前往拍卖公司接洽时,只带上了一小块木板给咨询人员看,咨询人员看后恢复说道近似于朱花梨木,建议郑先生到专门检验机构展开专门检验,但郑先生却深信其物品就是朱花梨木。在没不作更进一步检验的情况下,郑先生拒绝将起拍价订为港币400万。
由于当时拍卖公司工作人员经目测后指出拍品近似于朱花梨木,所以才在合约附件上填上“黄花梨柜子”。 拍卖公司获取的一份《优惠申请表》还标明:优惠原因为客户东西不俗,应交28000元,先交16000元,成交价后再补12000元,未成交不补款。 拍卖公司指出,投资艺术品或展开艺术品的拍卖会都是不存在一定风险的,委托人无法因为拍品流拍而归责于他人。
法院裁决 拍卖公司惟慎重留意义务 针对郑先生明确提出的拍卖公司不存在欺诈的不道德,越秀区法院审理后指出,由于本案没证据表明拍卖公司做出“近似于黄花梨”的结论不存在蓄意告诉欺诈情况或者蓄意掩饰真实情况的主观蓄意,故郑先生拒绝中止拍卖会合约,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反对。 对于拍卖公司否尽到义务的问题,法院指出,《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该向竞买人解释拍卖会标的的瑕疵。”说明拍卖会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导致伤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拒绝赔偿金。
可见,拍卖会企业在拒绝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否对拍卖会标的展开适当的检验、否核实拍卖会标的有关情况,是取决于拍卖会企业否慎重经营和尽到专业机构理应的勤劳、留意义务的标准之一。 本案中,拍卖公司在拒绝接受郑先生委托时只是辨别拍品为近似于黄花梨,在郑先生没获取涉及证明材料以及没其他充份依据使拍卖公司相信拍品归属于黄花梨木质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即拒绝接受委托,并在拍卖会合约上将拍品标示为“黄花梨柜子”,还印制拍卖会图录展开展出,而不做出“近似于黄花梨”的标识,其不道德有悖专业拍卖会机构不应具备的慎重留意义务,但拍卖公司投放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代价了一定劳务,根据公平原则,确认报酬比例以其缴纳的基础费50%即7000元为宜。最后,越秀法院一审判决,拍卖公司归还郑先生基础费7000元,归还运输费2000元,上诉郑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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